2026年1月1日起,海关总署对8541及8542项下海关商品编码申报要素新增了一些规范申报要求。关于8541、8542新增规范申报指南(涉及新增申报规范的税号):应严格按照122号令填报;填报的国家(地区)均应严格按照国别(地区)代码表规范填报。
8541申报要素:焊接及封装工艺发生地、商品在该地加工后的增值比例1、若实际工艺与122号令不符(非焊接或封装),按实际加工工艺填写,并按122号令计算该实际工艺增值比例;2、若加工工艺焊接和封装不在同一个国家(地区),应分别填写焊接工艺发生地、封装工艺发生地,及相应的增值比例;3、加工增值比例应填写具体的值,如无法得到具体的比例,可填写范围;4、如所有原材料及加工工艺均在同一国家(地区),需填写“完全原产”;5、加工增值比例需严格按照122号令计算,不得按其他优惠协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。8542申报要素:晶圆制造所在国家[(地区),通常为“流片地”]2、多晶圆集成电路,应填报所有晶圆制造地,如存在有基本特征晶圆,应以基本特征晶圆制造地申报,并在该晶圆地区后括号注明“基本特征”。如申报为854232的存储类集成电路,在申报无误的情况下,存储类晶圆应构成其基本特征。如果上述原则仍无法确定的,按照价值占有关货物主要部分的原材料的原产地认定货物的原产地。 (2004年12月6日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发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《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3号《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正)第六条 “从价百分比”标准,是指在某一国家(地区)对非该国(地区)原产材料进行制造、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%。(工厂交货价–非该国(地区)原产材料价值)➗工厂交货价✖100%≥30% “工厂交货价”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。 “非该国(地区)原产材料价值”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、零部件的价值(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、零配件),以其进口“成本、保险费加运费”价格(CIF)计算。上述“从价百分比”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》。 第七条 以制造、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为标准判定实质性改变的货物在《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》(见附件)中具体列明,并按列明的标准判定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。未列入《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》货物的实质性改变,应当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。122号令全文: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https://www.guanwuxiaoer.com/thread-14361-1-1.html